营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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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营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英文名称为:YINGK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YREA)。地址:营口市站前区体育馆路12号。邮编:115000
第二条协会性质:营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是营口市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房地产行业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学习传达政府方针政策,为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房地产行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营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行业管理具体工作;
(四)收集、整理、提供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五)对市内各市(县)区房地产业相关企业协会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检行评。开展企业形象展示、品牌推介、住宅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
(六)组织举办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人员整体素质;
(七)发展同国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国内外学习和考察。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即:具有社会法人资格与房地产有关的专业组织。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取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模范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讲求实效,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和活动,遵守会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先进经验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制定行规行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领导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下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会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赞助;
(三)以房地产协会社团法人名义兴办经济实体的收益、有偿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费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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