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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禁止支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0-09-29 14:17:20 ][阅读次数:28023 次]

 

为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昨天,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去年央企人均福利费支出最高达4.46万元,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财政部就此发出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其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五个方面的调整。规范福利费管理,明确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并明确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物业费、旅游费以及职工个人娱乐、健身、购物等费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相比在五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是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

三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四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五是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他强调,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答问

部分央企福利费过高不合理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另一方面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旅游购物费用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都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企业负责人不得年薪外单独发福利

问:《通知》对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在政策上有何考虑?

答: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实行年薪制之后,企业负责人领取的报酬,实际上已全面考虑了其管理要素的贡献、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马上就访

专家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研究院刘玉章教授认为,应当考虑适当提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减除费用标准。

刘玉章说, 当前有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了少交税、不交税,不断“创新”以各种新名义给职工发放补助,产生新的公民收入不公平。对于这些补助,其实都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应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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