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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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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政策
[发布时间:2010-09-28 13:48:40 ][阅读次数:29029 次]

国家、省、市有关加强棚改、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政策
  把握原则,完善政策是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国家、省有关政策
  国务院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建设统筹考虑;坚持规范运作"的三条改造原则。
  赵国红副省长2010年1月19日在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在这三个改造原则框架内,延续已有政策,继续执行2005年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辽政办办发【2005】16号)继续执行免缴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
  在廉租房建设管理上她特别强调:"借鉴外省的做法就是要借鉴廉租房可以租赁也可以出售,并按照家庭出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产权比例,实施共有产权等做法,结合辽宁实际可以推行"。
  在完善新政策时她强调:根据"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房建有关机结合,实行规划统筹、资金统筹"的精神,研究完善推行政策。比如国土部门如何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的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如何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等。
  在资金筹措方面她提出:除了按照以前"政府补一块,政策减一块,企业筹一块,个人掏一块,市场挣一块,银行贷一块"的九个一方式筹集资金外,一是要把中央廉租房建设和补贴资金用好;二是在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中,可以建设部分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补免一定资金;三是中央地方政府发型的债券,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我市政策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下步工作打算今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21项收费的优惠政策。同时,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市还将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统一列入市整体发展建设规划;每年在城市开发建设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拓宽廉租住房房源渠道,包括对旧公有住房、闲置商品房的统一回购改造等;市财政年度计划中优先筹集安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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